(2017)豫010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培培与许长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培,许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培,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长生,男,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人张培培与被执行人许长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张培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41号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