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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培培与许长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培,许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培,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长生,男,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人张培培与被执行人许长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张培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41号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