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志成与邓向红、李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成,邓向红,李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成。被执行人:邓向红。被执行人:李良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成与被执行人邓向红、李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向红、李良英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兑现款107139元,受理费115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执行费1524元。但被执行人邓向红、李良英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警部门及家中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向红、李良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