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余文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终3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文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住常德市鼎城区。2009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钟润初,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文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6)湘07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文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余文成并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文成多次在其经营的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3楼2区2378号摊位上向津市市白衣镇村民雷某1贩卖淫秽物品。2016年6月28日,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从雷志砖处扣押了其向被告人余文成购买的疑似淫秽光碟102张,存储有淫秽视频的U盘2个、存储卡4个。2016年7月6日,津市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余文成处扣押了疑似存储有淫秽视频的U盘11个(能读取信息的2个)。经鉴定,上述扣押的102张光碟,4个U盘及4个存储卡中存储的338个视频含淫秽画面,认定为淫秽物品。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余文成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贩卖淫秽物品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余文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余文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余文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贩卖淫秽物品的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余文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淫秽光盘一百零二张,含淫秽视频的U盘四个、存储卡四个,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文成以津市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上诉人余文成多次在其经营的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3楼2区2378号摊位上向津市市白衣镇村民雷某1贩卖淫秽物品。2016年6月28日,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将正在津市市白衣镇石板滩街道市场贩卖淫秽物品的雷某1抓获,当场扣押了其向上诉人余文成购买的疑似淫秽光碟102张,存储有淫秽视频的U盘2个、存储卡4个(U盘、存储卡内共有淫秽视频321个)。2016年7月6日,津市市公安局民警对上诉人余文成经营的摊位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疑似存储有淫秽视频的U盘11个(其中2个U盘可读取信息,共有淫秽视频19个)。经常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鉴定,上述扣押的102张光碟,4个U盘及4个存储卡内容含淫秽画面,认定为淫秽物品。2016年7月14日,上诉人余文成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贩卖淫秽物品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呈请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立案及上诉人余文成于2016年7月14日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投案的情况。津市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6月28日扣押了雷某1持有的疑似淫秽光碟102张,疑似存储有淫秽视频的U盘2个、存储卡4个,于2016年7月6日扣押了上诉人余文成持有的疑似存储有淫秽视频的U盘11个、存储卡7个(其中4个U盘、7个存储卡为空白无内容,未送审查鉴定),扣押物品报请常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鉴定。2、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明他从2014年开始从常德市桥南市场余文成经营的摊位上进淫秽光碟回津市市白衣镇石板滩街道市场贩卖。2014年共进淫秽光碟约10次,每张光碟1.5元,每次数量20张。2015年进淫秽光碟2次,每张光碟1.5元,每次数量100张,第2次进淫秽光碟时,余文成卖给他有淫秽视频的存储卡4个、U盘2个。他向余文成进淫秽光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到余文成经营的摊位上进,一种是他跟余文成电话联系后余文成托常德桥南市场到津市新洲的送货车运过来。2016年6月28日,他在石板滩街道市场卖淫秽光碟时,被津市公安民警抓获,从他的摊位上扣押了未卖完的淫秽光碟102张,含淫秽视频的存储卡4个、U盘2个。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曾于2015年下半年及2016年2月前后在津市市白衣镇石板滩街道市场2次向雷某1购买淫秽光碟,每次购买3张,每张二三元钱。光碟播放出来的都是男女赤裸发生性关系的画面。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雷某1一般是趁白衣镇村民来石板滩菜市场赶集的时候将淫秽光碟拿出来贩卖。2015年以来,他3次找雷某1购买淫秽光碟,每次购买4张,每张5元钱。光碟播放出来的都是男女赤裸性交的画面。5、证人雷某2的证言,证明他经营津市至常德桥南的零担货车。津市石板滩的雷某1是卖光碟的,经常通过他的车运送光碟,一般都是桥南市场一个50岁左右的男人将纸箱封好的光碟送到他的车上,然后他送到雷某1那里。印象中雷某1大概两个月左右从常德桥南进一次货或托运一次货。6、常德市公安局常某字[2016]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鉴定小组对公安机关扣押的102张光碟、9个U盘及4个存储卡进行观看,内容描写男女性交等淫荡情节足以使正常人腐化堕落,诱导犯罪,认定为淫秽物品。经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从雷某1处扣押的2个U盘中共有101个淫秽视频、4张存储卡中共有220个淫秽视频;从余文成处扣押的7个U盘,其中有2个U盘可读取信息,共有19个淫秽视频。7、辨认笔录1份,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照片辨认中,雷某1辨认出余文成就是在常德市桥南市场贩卖淫秽物品给他的人。8、津市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7月6日,津市市公安局民警对余文成位于常德市桥南市场3楼的店铺进行了搜查,发现疑似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11个、存储卡7个。9、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余文成的基本情况。10、上诉人余文成的供述,证明2015年正月的一天,他找1个邵东人进了一批淫秽光碟、存储卡、U盘在常德市桥南市场3楼2区2378号其经营的摊位上贩卖。2015年上半年以来,雷某1多次到他摊位上购买淫秽光碟,他还通过津市至常德桥南市场的零担车跟雷某1托运过两次淫秽光碟。他共卖给雷某1淫秽光碟约200张、存储卡4个、U盘2个,获利约506元。公安民警从雷某1处扣押的淫秽光碟、U盘、存储卡就是雷某1从他的摊位上购买的。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文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余文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余文成上诉提出津市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判量刑过重。经查,余文成在鼎城区向雷某1贩卖淫秽物品,雷某1购得后在津市市进行贩卖,鼎城区与津市市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本案依法均享有管辖权,因此,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综合余文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属量刑适当。故余文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杰审判员 戴小军审判员 吴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