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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夏俊伟、张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夏俊伟,张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72号原告:张立军,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被告:夏俊伟,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张锁利,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张立军与被告夏俊伟、张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立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以与被告夏俊伟、张锁利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张立军负担。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