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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君霞与贺克坤、黄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735号原告:徐君霞,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贺克坤,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黄祥琼,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君霞诉被告贺克坤、黄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君霞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徐君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君霞诉被告贺克坤、黄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