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君霞与贺克坤、黄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徐君霞,贺克坤,黄祥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735号原告:徐君霞,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贺克坤,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黄祥琼,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君霞诉被告贺克坤、黄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君霞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徐君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君霞诉被告贺克坤、黄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