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恒申请执行李书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恒,李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46号申请执行人:朱恒,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书江,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朱恒申请执行李书江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李书江所有的位于汝州市金世界商业步行街第九幢1-18(所有权证号为:2007001700)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20万元。(2017)豫0482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