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穆庆成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庆成,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5327号原告:穆庆成,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胜军,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成林,村主任。原告穆庆成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许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庆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胜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许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穆庆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65562.20元及利息251780.51元,总计417342.71元,另被告支付起诉后至判决生效前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08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就工程内容及工程款项、计算方式等分别作出约定。其中工程款在三年内付清,2008年12月前付总价款的40%;2009年12月前付总价款的30%,剩余价款2010年6月前付清。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此后,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拖欠款项165562.20元,迟迟不能支付。按照逾期利息约定,至2016年8月12日,被告未付工程价款利息251780.51元。东许村委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下列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建筑工程结算书》;3、《证明》。经本院审理认定,2008年4月5日,发包方(甲方)东许村两委会(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委会和中共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支部委员会)与承包方(乙方)穆庆成经充分协商,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毛石挡土墙及水沟维修;2、工程地点:东许村南;2、工程内容:挖槽、砌筑,勾缝;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2008年4月10日开工,于2008年6月20日竣工,工期为70天。6、工程价款:人民币222562.20元。……四、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时结算,甲方将壹万元抵押金退还给乙方。2、该工程款在三年内付清,2008年12月前付总价款的40%,2009年12月前付总价款的30%,剩余价款2010年6月前付清。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和中共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支部委员会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印章,马士明(时任东许村副主任)、穆庆成(时任东许村出纳)、马志华(时任东许村支部委员)、王玉欣(时任东许村书记)、马广青(时任东许村支部委员)、章泉祥(时任东许村支部委员)、赵书军(时任东许村会计)、刘方礼(时任东许村委员),分别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捺印。原告穆庆成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穆庆成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2008年11月10日,东许村两委会与原告穆庆成编制《建筑工程结算书》,施工方穆庆成与建设单位原东许村书记王玉欣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确认涉案工程价款合计222562.20元。东许村原村会计赵书军、村委委员刘方礼在《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处签署签证意见,东许庄原村会计赵书军、原村书记王玉欣在建设单位处签署签证意见,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予以确认。涉案工程经马志华、刘方礼验收合格,被告于2009年1月24日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于2012年2月1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元。庭审中,根据证人王玉欣、刘方礼出庭作证陈述,2008年,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委会和中共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穆庆成与东许村委两委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穆庆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村内毛石档土墙及水沟维修的施工,并经被告东许村验收合格,且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予以确认,被告东许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穆庆成工程款222562.2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5.7万元,应予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东许村委会支付原告穆庆成工程欠款16556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许村委会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东许村两委会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两分的研究决定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穆庆成工程欠款165562.2元。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穆庆成欠款利息,以89024.8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24日止;以39024.8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以32024.8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6768.6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6768.6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0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给付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廷光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纯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