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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817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