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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7层写字间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7XXXX。法定代表人:刘鹤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荣,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五社。法定代表人:董军。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30日起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轮候查封了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并于2016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重庆万事红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冶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