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章仓与杜红全、杜红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仓,杜红全,杜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3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章仓,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杜红全(曾用名杜红金),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杜红亚,男,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冷湖镇。吴章仓申请执行杜红全、杜红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杜红全、杜红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杜红全、杜红亚账户存款516290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万 祥审 判 员 丁 庆 武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彬(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