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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章仓与杜红全、杜红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仓,杜红全,杜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3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章仓,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杜红全(曾用名杜红金),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杜红亚,男,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冷湖镇。吴章仓申请执行杜红全、杜红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杜红全、杜红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杜红全、杜红亚账户存款516290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万  祥审 判 员 丁  庆  武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彬(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