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A幢507室,组织机构代码765204451。被执行人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7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076151。被执行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82号金融大厦805室,组织机构代码142915783。浙江天平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需要执行的杭州市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商业中心9幢房产已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且被执行人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有较多案件,正在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仲裁委员(2016)杭仲(房)裁字第00068号裁决书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