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与贾程元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06号申请保全人: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现住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家宏。被申请保全人:贾程元,男,1988年1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贾程元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贾程元名下价值325558元的财产。2017年4月19日申请保全人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保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2147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换申请保全人延边凯尔玛物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