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音与七十三、七白建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音,十三,白建生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581民初492号原告白音,男,1967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七十三,男,1974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建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兴发小区**号楼*单元***室。白音诉七十三、白建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音以白建生承包七十三家牛棚舍修建工程后请求白音义务帮忙,白音在工地意外导致骨折,住院治疗为由要求七十三、白建生给付住院费14206.92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七十三、白建生承认事实经过,同意给付部分款项。经查,2016年10月29日,白音因白建生请求,到七十三家义务帮忙修建牛棚,期间发生骨折,在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尾骨骨折,腰椎骨折L1、L2等,共发生医疗费14206.92元。白建生身份证上的姓名为白套坦白乙,白建生系其曾用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七十三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白音各项费用4000元,被告白建生(白套坦白乙)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白音各项费用8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2000元;二、原告白音自愿放弃对被告七十三、白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