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淇、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淇,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387号申请执行人:谢淇,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贺军,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淇与被执行人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38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军给付18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3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虞文君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