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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郝俭诉刘玉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俭,刘玉新,郭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749号原告郝俭,女,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刘玉新,女,住址新民市瑞华苑。被告郭萍,女,住址新民市世贸现代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俭诉被告刘玉新、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俭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