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郝俭诉刘玉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俭,刘玉新,郭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749号原告郝俭,女,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刘玉新,女,住址新民市瑞华苑。被告郭萍,女,住址新民市世贸现代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俭诉被告刘玉新、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俭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