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廖品虹与刘孟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品虹,刘孟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品虹,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孟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廖品虹因与被上诉人刘孟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廖品虹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品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