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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扬发与林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发,林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962号原告:陈扬发,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玉生,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扬发与被告林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陈扬发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扬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扬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原告陈扬发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