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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永亮、米来寸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永亮,米来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3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气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3006654443G。法定代表人刘圣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佑,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住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属区。被执行人李永亮,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杉坳村。被执行人米来寸,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杉坳村。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永亮、米来寸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辰卫计征字(2015)第X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永亮、米来寸于2015年4月10日在怀化市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办事处德善社区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下达了辰卫计征告字(2015)第X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照《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二被执行人下达了辰卫计征字(2015)第X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永亮征收社会抚养费10702元,对米来寸征收社会抚养费10702元,合计征收21404元,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辰卫计征字(2015)第X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221元,由被执行人李永亮、米来寸负担。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张必强审判员 周汝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