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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继灵与被告蒋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灵,蒋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374号原告:张继灵,女,现年44岁。被告:蒋道蓉,女,现年46岁。原告张继灵与被告蒋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继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继灵撤诉。案件受理费2730.00元,减半收取计1365.00元,由张继灵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