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国福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财保17号申请人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龙门村。法定代表人陈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华山,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昭,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林国福,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人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国福坐落于长乐市吴航路南侧、广场路西侧的房产(航房预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4月18日,福州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国福坐落于长乐市××航路南侧、广场路西侧的房产(航房预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长乐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绍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