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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5民初48号原告:李某,收银员。被告:付某甲,大冶铁矿服务公司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为付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无法与被告沟通,感情一直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多年以来,被告工资收入较低,只能勉强生活,没有存款、房地产。特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付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于1999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乙。婚后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付某甲离婚。庭审中原告李某举出一份证明,因证人未到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双方虽有争吵,但只要相互勾通,可以化解双方矛盾,夫妻感情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当从夫妻感情出发,相互关心、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和睦相处、遇事协商解决,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