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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洪勇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仪,李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康仪,女,200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法定代理人杨霞,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系李康仪母亲。被申请执行人李洪勇,男,1976年8月1日出生,系李康仪父亲。本院在执行李康仪与李洪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洪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标的14500元均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81执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