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任秀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审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秀水,男,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秀水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新、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秀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任秀水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发电厂附近的“小伟烧烤”店门前,用石头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的富士达牌电动车车锁砸坏,将电动车盗走。任秀水销赃后得款19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价格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告人任秀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秀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曹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秀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秀水曾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坦白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秀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士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