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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剑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5162号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伯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剑波,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被告黄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434.5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领创国际大厦”社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社区“202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56.61平方米,于2013年5月办理入住手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领创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契约》约定,被告应按照4元/月/平方米标准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预付下一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期间,原告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4年6月起至2016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5434.56元未付。原告催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剑波辩称,对欠费金额没有异议,但并非无理由拒付,而是原告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期间的消防维保单、消防检测报告、灭火器更换证明、变压器检测报告、电梯年检报告书、水箱清洗证明、监控维护证明及物业五年进出台账等文件材料,原告提供上述文件材料后,被告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另,原告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拆除大厅水晶吊灯。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事实经庭审查明属实。原、被告签订的《领创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抗辩一节,本院认为,合同并未约定原告有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给所有业主的义务,更未约定原告不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业主可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现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大厅水晶灯被拆除的问题,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434.5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郏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印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