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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大鹏与扎兰屯市永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鹏,扎兰屯市永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明,杨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1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大鹏,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扎兰屯市永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中央街。法定代表人郭永芳,总经理。一审被告:张春明,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一审被告:杨春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张大鹏因与被上诉人扎兰屯市永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杨春来、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大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大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大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 润审 判 员  张静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