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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康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327号原告:张国林,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系原告的儿子),住惠安县。被告:康志良,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国林与被告康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张国林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