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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玲申请执行廖昌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廖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1118XXXX。被执行人:廖昌贵,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11210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玲申请执行廖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33.6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逾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