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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忠利与谷玉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利,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红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672号原告:王忠利,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红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谷玉兰,系村长。原告王忠利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红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预收411元,返还2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