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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33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状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