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33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状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