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建设银行诉被告王小祥、宝鸡新苑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王小祥,宝鸡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5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代表人牛哲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利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祥。被告宝鸡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诉被告王小祥、被告宝鸡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