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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天平经贸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天平经贸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煤矿矿区。法定代表人:田树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胜利街26号楼兴安新城管委会1楼。法定代表人:李首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平经贸有限公司同意接受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的无争议到期债权转让总额541937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