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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曙东、夏一敏与张静娟、夏建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曙东,夏一敏,张静娟,夏建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893号之一原告:夏曙东。原告:夏一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希,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泉兴(系张静娟丈夫)。被告:夏建栋。原告夏曙东、夏一敏与被告张静娟、夏建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夏曙东、夏一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曙东、夏一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曙东、夏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曙东、夏一敏负担。审 判 长  吴寒阳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人民陪审员  张仁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