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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50元及利息,执行费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