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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逸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逸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逸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4号2楼自编207房。法定代表人:张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811房自编之五。法定代表人:罗镇星,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逸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16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逸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顺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