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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文庆峰与文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峰,文达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5209号原告文庆峰,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左恒,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达森,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文庆峰诉被告文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庆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文庆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