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文庆峰与文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峰,文达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5209号原告文庆峰,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左恒,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达森,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文庆峰诉被告文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庆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文庆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