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军,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2354号原告:张卫军,女,1967年1月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白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卫军与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卫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生活费6300元和2016至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在被告下属的天津凯悦饭店工作。2009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放假期间每月基本生活费900元(实得)和冬季采暖费。但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8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生活费及冬季取暖费,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原告于2017年1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1月8日之后的生活费我方不应承担。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但目前没有支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虽然在2017年1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待遇,其于2017年2月方才享受退休待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同意原告要求支付2016至2017年度取暖费3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卫军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基本生活费6300元及2016至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33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