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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扬华与汪坤勇,重庆市合川区东光金属配件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扬华,重庆市合川区东光金属配件厂,汪坤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179号原告:李扬华,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光金属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4社*幢。被告:汪坤勇,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扬华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光金属配件厂、汪坤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扬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封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