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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怀琴与郑德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琴,郑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朱怀琴,女,1964年11月15日,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郑德财,男,1973年10月22日,汉族,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朱怀琴与郑德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闵广贺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