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董保刚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刚,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董保刚,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王红,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保刚与被执行人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在铜山派出所及铜峰村委调查取证:本院(2016)豫1726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王红住址地泌阳县铜山乡铜峰大队上老庄,无被执行人王红的户籍信息,且在该户籍地并无王红其人。鉴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确认适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保刚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