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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村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村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一路。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村九,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易永永,南昌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者证号0209。上诉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村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云奇代理审判员  邓 映代理审判员  曹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