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孔令华与张亚、王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孔令华,王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审被告:王雷,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上诉人张亚因与被上诉人孔令华,原审被告王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张亚依法送达催缴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指定期限届满,张亚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