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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初17号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潘俊钢,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粘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法定代表人:熊孟辉。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19.00元,减半收取97009.50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余 鹏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