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彭可敏、东平县东平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可敏,东平县东平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可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茂芹,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县东平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传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可敏因与被上诉人东平县东平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毛庄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彭可敏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是其作为承包方的法定义务。第三人将涉案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结果必然对涉案土地土壤造成损害。应在查清非农建设所致土地现状基础上审查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以确定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可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仉 磊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