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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志强、曹小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志强,曹小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502号之一原告: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娥,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志强。被告:曹小红。原告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志强、曹小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财产保全费1111.50元,合计2444.5元,由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海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