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郁仁忠与阮文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仁忠,阮文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882号申请人:郁仁忠,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阮文余,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郁仁忠诉被申请人阮文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被申请人阮文余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普康苑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阮文余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普康苑XXX号XXX室房屋;二、查封担保人顾琴芳、顾天峰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普康苑12幢40号2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