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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明宇与沈阳中海直物业开发公司、东北中海直工贸公司、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明宇,沈阳中海直物业开发公司,东北中海直工贸公司,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明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中海直物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54号。法定代表人:张攀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北中海直工贸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54号。法定代表人:刘燕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西路188号十九层-二十二层。法定代表人:蒲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明宇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中海直物业开发公司、东北中海直工贸公司、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明宇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明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明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