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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广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曲广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203号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昕,系该物业公司经理。被告:曲广发。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广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曲广发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