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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江县贵容烟酒行与马骥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合江县贵容烟酒行,马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再1号原审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经营者:王廷贵,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审被告:马骥,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审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与原审被告马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有误,误将同名同姓他人作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7年3月19日以(2017)川0522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审被告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撤回起诉。二、撤销(2015)合江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冯春燕代理审判员  杨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