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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8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张国雄、梁礼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88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张国雄,梁礼俄,刘锦祥,吴文锋,肖燕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8889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22708。法定代表人:侯长江,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雄,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梁礼俄,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刘锦祥,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吴文锋,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肖燕怡,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被告张国雄、梁礼俄、刘锦祥、吴文锋、肖燕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49元,合计150.4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