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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涛、郝晨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郝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郝晨光,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冀0984民初3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晨光汽车一辆,现因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晨光牌照为:冀J×××××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