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涛、郝晨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郝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郝晨光,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冀0984民初3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晨光汽车一辆,现因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晨光牌照为:冀J×××××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